G·Dworkin关于硬家长主义的定义是最有影响的。
也就是说,只有地方行政权力控制了地方司法,地方才有能力用司法来达到地方保护的目的,独立的司法本该是能够控制地方行政权的。⑨这一改革的核心是对法官检察官不再按照公务员序列管理,实行单独的法官、检察官序列。
因为如前所述,行政化是一个整体性的病症,解决的方案也应当是整体的,而且近二十年的实践也表明,这种碎片化的改革很难奏效。参见任先博等:《横琴新区法院不设审判庭》,《南方都市报》2013年12月27日。3.司法主体的行政化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观察:法院内部组织的科层化和法官的公务员化。因为司法地方化这一短语中的地方其实是地方行政,没有司法行政化就不可能有司法地方化。这个单独的序列中,将有针对法官、检察官的招录、准入、晋升、遴选和薪酬体制。
第三,在司法主体上,行政化的司法主体是向上级负责、执行行政命令的公务员性的法官。这可以从三个简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一是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没有确立起来。实践中往往引起很大争议的判决是因为法院的判决书说理性不强,模糊的概念和理由会使得民众对该判决难以信服,从而形成由不同观念组成的舆论压力。
公众也没有相应的途径去进行舆论监督。新闻记者的职责是调查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6] 转引自吴奇:《媒体监督下的司法何以独立》,苏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页。"5 传媒的职能是揭露性的报道,但不能再超过这个界限。
通过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还能够实现普法和教育的功能,同时也能够提升法律的公信力,更重要的是在民众的心里塑造了法律的权威,使得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舆论在监督过程中享有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但这种自由并不是绝对的。
舆论已经拥有了一个比较广阔的空间,公众可以通过各种媒介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可以无时无刻、无处不在的监督着权力的行使。因此,民众应该学会理性的看待这些言论,有一个自己的判断,而不被这些言论所左右,对法院的判决也能理性看待,而不是盲目凭借着自己的道德观来发表言论。这些缺乏理性的言论会误导一些民众,容易激起民众的愤怒情绪,不利于司法独立和国家法治建设。法院对舆论监督的过度排斥以及舆论对司法的过度介入,造成了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4戎国强:《舆论监督无须"特约"》,载于《钱江晚报》,2009年4月15曰。新闻媒体只能转播或者客观的介绍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且要做到报道与评论分开。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它不能越过司法的被动性和程序性这条界线。往往会导致民众从道德伦理的角度出发形成自己对于案件结果的一个主观判断。
因此,每一位判案的法官都要在法律文书中运用法律和相关的法理对判决做尽可能详尽的阐述,要让当事人和其他民众能通过判决文书来理解法官做出判决的理由。2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现状 1、不当的舆论对司法独立的侵害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力在运行的过程之中,不能受到来自政治权势或者是舆论压力的干扰,而应该只服从于法的引导。
媒体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会考虑到对民众的吸引力,为追求轰动效应,常常会用一些过激的言论进行评论并且会依据自己的主观理解对未判决的案件进行定性,把法律上原本复杂的问题转变成仅由道德来判断的问题。舆论媒介随科技进步不断地产生出新的种类,其高效性和自由性的特点使得舆论媒介变得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具有影响力,而舆论对司法的过度介入,忽视了司法权的特性和规律,侵害了司法的独立性。
法治建设是在摸索中前进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存在的冲突是其所面临的众多冲突中的一种。当民众发生某些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通过人情关系来解决而不是诉诸到法院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其次,在法院还未对案件进行审判前,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可能导致法官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影响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可能这些主观因素的影响会对司法的公正性和审判的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提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因此,司法机关应该尊重舆论自由,对于舆论监督不应抱有排斥的态度,而应该用宽容的态度去正确对待。新闻媒体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在关注案件事实的同时还要注重程序上的正义。
首先,新闻媒体的角色定位应该是"旁观者"。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对法律坚定的信仰,还要始终能够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在审判案件时要能够承受住来自舆论的压力,排除舆论的干扰,做出公正的判决。
6 由此看出,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有很多不同之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媒体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抓住了民众猎奇的心理,对一些正处在侦查、起诉、审理阶段的所谓的大案、要案、奇案积极主动的进行跟踪报道。(二)完善舆论监督司法的监督环境 司法机关对于舆论监督的排斥既不利于民众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也不利于法治建设。
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必须通过并且也只能通过法院的一份份公正的判决积累起来。因此,认识和平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两者相互协调、互相促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实践中的冲突将不利于二者功能和价值的实现。(二)舆论监督的影响力 舆论监督能够有效地发挥监督政府的功能。对于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来说,司法实践中利用好的法制宣传媒体是一个非常好的普法方式,例如民众关注较高的《社会与法》频道、《今日说法》、《法治视线》、《法律讲堂》等精品栏目,可以通过这些法制宣传媒体激发民众对法律学习的兴趣,以及对一些有影响的案件进行全面的报道,来消除民众对判决产生的质疑和偏见。新闻媒体是舆论监督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在不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情况下,公权力机关通过新闻媒介将其行使权力的信息传递给公众,同时新闻媒介又向受监督的对象传达其所收集和整理的公众所反馈的信息,使得公权力的行使受到一定的约束,促使公权力的行使向着为人民服务的目标发展。
3胡洪江:《云南法院给14名记者发"监督护照"称不是"收买''》,载于《人民日报》2009年4月14日。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人事权和财政权是由行政权来决定的,这使得法院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要承受着因制度设置而产生的外部压力,尤其是在涉及某些权力部门的案件中表现更为突出。
4 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人民法院都应该公开审理,并且审判的结果要一律公开。[9] 李希光:《新闻学核心》,南方日报出版社2002 年版,第107 页。
严重时会侵犯当事人的人格尊严、隐私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提高公开审判的透明度。
因此,要把握好新闻媒体介入司法的度,才能更好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然而,过度或不适当的舆论,会给司法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的独立性。更有甚者,一些舆论不惜牺牲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在法院做出判决前就对犯罪嫌疑人大篇幅地数落其罪行,从而达到拥有高收视率、收听率、发行量、点击率及轰动效应的目的。新闻媒体所报道的内容,常常基于其利益的考虑,为引起广泛关注,进行选择性的报道。
有时会因为舆论的误导陷入到不利的境地。从立场的角度上来看,舆论会受到社会公众的情绪、主导的政治力量的偏好、民众的需要、现行法律的基本规定、甚至是能左右媒体的相关当事人的意志等多方面的影响,而司法权具有中立性,法院及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保持中立的立场,不能偏袒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与任何一方有情感或利益上的关系,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不偏不倚,法律也规定了相关的原则或制度来保证司法权的中立性。
如果法官在案件判决结束后通过媒体对判决进行辩护,其实就是扮演了诉讼律师的角色,这样会使得民众对法官的中立地位进行质疑,让民众开始怀疑法官判案的公正性。司法具有程序性原则,媒体在对案件进行报道的过程中要尊重司法的程序性,做到新闻报导与程序共进。
一些徇私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可能会利用这些被聘请的新闻观察员来排斥舆论监督,甚至达到操纵相关舆论的目的,严重损害司法公正。有的法官能够顶住压力,依照法律法规做出公正的判决,但却与舆论所导向的判决有很大的差别,可能会激起民众对司法判决不满的情绪,给司法造成更大的舆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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